2024-12-31 星期二 欢迎来到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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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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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 “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 (以下 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Rare earth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缩写为: “REIANM”。

第二条 本会是以稀土资源为纽带,以具有代表性的稀土生产及应 用企业为主体,是由稀土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开发机构、大 专院校、社团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 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国发[2011]12 号文)文件精神;以服务政府、行业和会员企业为宗旨,充分发挥本会 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政 府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实施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有效服务;倡导稀土 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推动稀土材料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应用;维护会 员单位合法权益和稀土行业整体利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稀土企 业之间的公平竟争与合作,承接政府下放的行业管理职能。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登 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 83 号北方稀土办公楼 503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稀土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 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 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及行业标准,负责 本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行业统计,进行行业生产经营情 况的分析,并及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国家科技项目研发,对 新建(含扩建、搬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 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对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质 量、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生产、经营许 可证审查及信用评价,开展行业损害调查;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稀土非法开采与走私行为调查,规 范会员生产与贸易行为;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依照 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外宣传, 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九)开展与国外同行业和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 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应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 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 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 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 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8 月 1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